来宾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条例(试行)
- 制定机关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3年4月12日
- 施行日期
- 2023年6月1日
- 条文数
- 3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2年12月26日来宾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水泵房、水箱(水池)、水泵机组、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自动控制与监视系统等相关设备,包括建筑区划红线至二次供水设备的引入管道和用户终端计量装置(城市公共供水接入点除外)。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城市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发展和改革、财政、水利、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称二次供水主管部门。
第二章建设管理
配套建设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鼓励创新资金筹措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多渠道筹集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用。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产权人依法决定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实施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可以约定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出资改造,以及改造后的设施所有权归属。
鼓励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充分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满足在线监测、数据实时上传、远程管理控制等信息化、智能化管理要求。
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时,应当通知二次供水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参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还应当参与隐蔽工程中间节点的质量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或者产权人应当对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供水。
第三章运行维护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运行维护的,产权人应当依法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签订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委托管理合同,并在约定期限内将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项目档案和图文资料移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
既有城市二次供水设施需要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运行维护的,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查验合格后,依法签订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委托管理合同。
(一)建立健全设施维护、清洗消毒、水质检测、持证上岗、档案管理、应急和治安防范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卫生管理、治安保卫人员;
(三)负责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供水设备、材料;
(四)对用户用水情况进行计量、抄表和收费到户;
(五)处理城市二次供水服务质量的投诉;
(六)制定城市二次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
(七)建立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台账,对运行情况、故障处理、清洗消毒、水质监测、更新改造等逐一记录归档;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直接从事城市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清洗消毒的人员,应当经体检合格、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水质污染或者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所在地二次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城市二次供水水质异常变化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向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或者二次供水主管部门报告。相关单位和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确保水质安全。
因计划中的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先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通知用户。预计停止供水时间超出二十四小时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供水。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未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运营维护的,其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法律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从事城市二次供水活动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安排直接从事城市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清洗消毒的人员未经体检合格、卫生知识培训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有关要求定期进行水质常规检测的;
(二)未按规定对水池(箱)清洗消毒,或者清洗消毒后未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投入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