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鼓励和支持将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移交或者依法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管理,实行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一体化、专业化运行维护。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运行维护的,产权人应当依法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签订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委托管理合同,并在约定期限内将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项目档案和图文资料移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
既有城市二次供水设施需要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运行维护的,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查验合格后,依法签订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委托管理合同。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