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指导县(市、区)做好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城市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发展和改革、财政、水利、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称二次供水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