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条例(试行)/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从事城市二次供水活动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安排直接从事城市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清洗消毒的人员未经体检合格、卫生知识培训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