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条例(试行)/第二章 建设管理第八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所需建设投资纳入工程项目总概算。配套建设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