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条例(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城市二次供水,是指当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力时,将城市公共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给用户的供水方式。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水泵房、水箱(水池)、水泵机组、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自动控制与监视系统等相关设备,包括建筑区划红线至二次供水设备的引入管道和用户终端计量装置(城市公共供水接入点除外)。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