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城市二次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水质污染或者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所在地二次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城市二次供水水质异常变化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向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或者二次供水主管部门报告。相关单位和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确保水质安全。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