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条例(试行)/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停止二次供水未履行通知义务的,由二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