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条例(试行)/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有关要求定期进行水质常规检测的;(二)未按规定对水池(箱)清洗消毒,或者清洗消毒后未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投入使用的。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