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定期进行水质常规检测,每半年对水池(箱)清洗消毒一次以上。清洗消毒结束,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水质检测结果及清洗消毒情况应向用户公示。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