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条例(试行)/第二章 建设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时,应当通知二次供水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参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还应当参与隐蔽工程中间节点的质量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或者产权人应当对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供水。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