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设施维护、清洗消毒、水质检测、持证上岗、档案管理、应急和治安防范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卫生管理、治安保卫人员;

(三)负责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供水设备、材料;

(四)对用户用水情况进行计量、抄表和收费到户;

(五)处理城市二次供水服务质量的投诉;

(六)制定城市二次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

(七)建立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台账,对运行情况、故障处理、清洗消毒、水质监测、更新改造等逐一记录归档;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