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条例(试行)/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由二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