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条例(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二次供水、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布投诉和举报的联系方式,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