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条例(试行)/第二章 建设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与消防、非生活用水等设施混用,水泵房应当独立设置,配套设置防入侵的技防、物防安全防范系统,实行封闭管理。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