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条例(试行)/第二章 建设管理第十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建设单位、产权人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统一负责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改造,合理布置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促进节能降耗。产权人依法决定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实施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可以约定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出资改造,以及改造后的设施所有权归属。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