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条例(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