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确保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不间断供水。

因计划中的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先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通知用户。预计停止供水时间超出二十四小时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供水。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