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条例(试行)/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二次供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