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 制定机关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2年12月16日
- 施行日期
- 2023年2月1日
- 条文数
- 3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安徽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2022年12月1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并按照职责做好相关职业教育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指导能力建设,发挥行业资源、技术、信息等优势,履行发布人才需求、推进校企合作、参与指导教育教学、开展质量评价等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职业学校、行业组织以及工会、本省中华职业教育社等应当依法参与、支持或者开展职业教育,组织办好职业教育活动周等相关活动;新闻媒体和有关方面应当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公益宣传,优化职业教育发展环境。
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推进职业教育融入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共建长三角区域职业教育协作试验示范区。支持职业教育机构与长三角区域优质职业教育资源组建联盟,开展专业共建、师资双向交流、管理干部挂职交流等,推进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共建共享。
支持职业学校与企业通过多种方式组建区域性产教联盟、实体化职教集团等协同育人平台,鼓励校企合作共建共管产业学院、企业学院、专业学院。
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引导企业设立学徒岗位,鼓励和支持企业与有关方面联合开展学徒培训,发挥高技能人才等传帮带作用,促进技术技能人才培养。
支持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与产教融合型企业联合培养专业硕士。
支持高等职业学校与中等职业学校组建区域性、行业性联合职业技术学院。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规定,将依法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开展教育科研、实施助困济困助学等,提升残疾人职业教育质量。
从事残疾人职业教育的特殊教育教师和其他相关专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及其他待遇;职业学校的教师承担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教学、管理工作的,依法将其承担的残疾学生教学、管理工作纳入其绩效考核内容,并作为核定工资待遇和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普通中小学、普通高等学校增加职业教育相关教学内容,进行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开展劳动教育、职业规划指导。推进职业学校资源面向普通中小学和普通高等学校开放。推动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开展课程互选、师资共享、学分互认。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对被认定为省级以上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组合式激励政策;对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投资额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支持学校与企业通过组合投融资、多校联建、校企共建等方式,建设校企共建共享的实习实训基地。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建设集服务企业职工培训、实习实训和社会服务于一体的多功能实习实训基地。
支持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按照生产实际和岗位需求设计开发课程,开发模块化、系统化的实训课程体系,提升学生实践能力。
支持运用信息技术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方式,开发职业教育网络课程等学习资源,创新教学方式和学校管理方式,推动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与融合应用。
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经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设置专业学院,实施专科层次的职业教育。符合条件的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可以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分院或分校,实施专科层次的职业教育。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的培养高端技术技能人才的部分专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施本科层次的职业教育。
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规定在有关专业实行与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对口职业本科和应用型本科高等学校等贯通招生和培养。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规定在有关专业实行与职业本科和应用型本科高等学校等贯通招生和培养。
对有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人才,经考核合格,高等职业学校可以破格录取。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汇总发布实施职业教育的学校及其专业设置、招生情况等信息,提供查询、报考等服务。
职业学校普通教师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校企合作企业兼职取酬。
职业学校应当落实五年一周期的教师全员轮训制度,每年组织教师参加不少于一个月的企业实践或者实训基地实训。
省级以上产教融合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企业职工岗位百分之二的比例,接纳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实践。
具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有专业知识或者特殊技能的人员,经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合格的,可以担任职业学校的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取得教师资格的,可以根据其技术职称聘任为相应的教师职务,也可以按照规定评聘职业学校专业技术职称,并获得相应的教学工作报酬。取得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可以视情况降低学历要求。
职业学校应当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按照规定定期发布职业学校质量年度报告。有关方面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开展质量年度报告的审查抽查、评价结果运用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职工配备标准和办学规模等,合理确定公办职业学校教职工人员规模,其中按照不少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支持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经费保障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职业学校可以按照规定自主编制招聘计划,明确招聘岗位、条件、时间,招聘方案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公开发布信息,自主招聘各类人才。
任何单位或者部门不得干预职业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方案,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禁止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规定组织实习。
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当以有关部门发布的实习协议示范文本为基础签订实习协议,并依法严格履行协议。
实习单位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在实习期间按照规定享受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
公办高等职业学校应当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百分之四至百分之六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应当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民办职业学校应当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百分之五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省人民政府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完善职业学校资助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助资金管理使用。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省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基于专业大类的职业教育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结合实际逐步提高职业学校的生均拨款水平,不得以学费、社会服务收入冲抵生均拨款。
民办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参照同层次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通过多种渠道筹措经费,保障教育教学活动和人才培育工作。
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作用,支持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按照规定对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给予补贴,促进职工再就业或者自主创业。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对职业教育发展的督查激励措施。对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改善职业教育发展环境、加强校企合作成效明显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在高水平职业学校和专业建设、产教融合工程及实训基地建设等重大项目方面予以优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