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十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教育、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省级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制度,建设培育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对被认定为省级以上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组合式激励政策;对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投资额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