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十七条有效企业应当建立职工教育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职工和准备招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实行培养、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相结合。鼓励规模以上企业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组织实施职业教育。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