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职业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应当具有一定年限的相应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达到相应的技术技能水平,一般应当具有高职以上学历。对技能大师、劳动模范、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高技能人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以直接考察方式招聘到与所获技能奖项相关的岗位任教。

具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有专业知识或者特殊技能的人员,经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合格的,可以担任职业学校的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取得教师资格的,可以根据其技术职称聘任为相应的教师职务,也可以按照规定评聘职业学校专业技术职称,并获得相应的教学工作报酬。取得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可以视情况降低学历要求。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