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并按照职责做好相关职业教育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