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安排实习岗位,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实习。支持规模以上企业按照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者相近原则,在职工总数百分之二范围内安排学生实习岗位。

任何单位或者部门不得干预职业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方案,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禁止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规定组织实习。

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当以有关部门发布的实习协议示范文本为基础签订实习协议,并依法严格履行协议。

实习单位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在实习期间按照规定享受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