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多元办学,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平等参与职业教育。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鼓励企业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对企业依法举办的职业教育机构按照规定予以扶持。支持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企业办好现有的职业学校。鼓励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指导能力建设,发挥行业资源、技术、信息等优势,履行发布人才需求、推进校企合作、参与指导教育教学、开展质量评价等职责。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