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教师专业化培养培训体系,支持有条件的应用型本科高等学校转办职业技术师范类学校;加强高等学校职业技术师范类专业建设,引导支持综合性大学和工科类大学等参与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建立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与企业联合培养同时具备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的双师型教师机制。
职业学校应当落实五年一周期的教师全员轮训制度,每年组织教师参加不少于一个月的企业实践或者实训基地实训。
省级以上产教融合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企业职工岗位百分之二的比例,接纳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实践。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