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职业教育经费的体制,优化支出结构,新增教育经费向职业教育倾斜;完善成本分摊机制,动态调整职业学校学费标准。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省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基于专业大类的职业教育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结合实际逐步提高职业学校的生均拨款水平,不得以学费、社会服务收入冲抵生均拨款。

民办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参照同层次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通过多种渠道筹措经费,保障教育教学活动和人才培育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