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各类职业培训资金和项目统筹,面向具备资质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放。完善职业学校开展培训的激励政策,将符合条件的职业学校、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清单纳入统一的目录系统管理,并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