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各类职业培训资金和项目统筹,面向具备资质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放。完善职业学校开展培训的激励政策,将符合条件的职业学校、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清单纳入统一的目录系统管理,并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