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
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规定在有关专业实行与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对口职业本科和应用型本科高等学校等贯通招生和培养。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规定在有关专业实行与职业本科和应用型本科高等学校等贯通招生和培养。
对有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人才,经考核合格,高等职业学校可以破格录取。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汇总发布实施职业教育的学校及其专业设置、招生情况等信息,提供查询、报考等服务。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