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畅通技术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完善技术技能人才激励政策,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职业学校、行业组织以及工会、本省中华职业教育社等应当依法参与、支持或者开展职业教育,组织办好职业教育活动周等相关活动;新闻媒体和有关方面应当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公益宣传,优化职业教育发展环境。
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