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招收残疾学生。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规定,将依法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开展教育科研、实施助困济困助学等,提升残疾人职业教育质量。
从事残疾人职业教育的特殊教育教师和其他相关专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及其他待遇;职业学校的教师承担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教学、管理工作的,依法将其承担的残疾学生教学、管理工作纳入其绩效考核内容,并作为核定工资待遇和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