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职业教育指导咨询机构建设,完善职业教育发展专业化咨询制度和评价机制;制定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办法,加强对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职业教育的督导,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职业学校生均拨款政策落实、职业教育办学绩效等情况作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考核的重要内容。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对职业教育发展的督查激励措施。对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改善职业教育发展环境、加强校企合作成效明显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在高水平职业学校和专业建设、产教融合工程及实训基地建设等重大项目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