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2年6月28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8月1日
- 条文数
- 38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
管理条例
(2022年6月28日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公路两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按照公路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但应当符合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
(一)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建筑工地围墙(挡)、在建工程楼体;
(三)道路及其配套设施;
(四)公园、广场、绿地、桥梁、隧道、水域、站场、站台、码头等场所;
(五)公交车候车亭、电话亭、报刊亭等公共设施;
(六)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城市轨道车辆、船舶,水上漂浮物、充气物、模型,以及布幅、升空器具等可移动特殊载体;
(七)其他可以承载户外广告的载体。
本条例所称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举办文化、旅游、体育、会展、庆展、公益、促销等活动短期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本条例所称招牌,是指在经营地、办公地或者住所地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标示或者建(构)筑物名称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设施。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并加强对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和指导;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和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行政许可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气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根据工作需要做好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可以行使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行政执法情况,实现信息共享。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符合城市公共安全,与城市区域功能和风貌相适应,与街区历史文化和人文特色相融合,与周围市容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第二章设置规划与设置规范
户外广告设施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是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的依据。
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应当以美化优化城市景观为目标,体现公益广告的发布需求,确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总体布局和控制目标,明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分路、分区、分类等空间布局、控制要求。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具体设置要求;明确招牌设置的通用规范和设置要求。
(一)利用交通标志、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的;
(五)法律、法规以及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规划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
(一)国家机关、教育科研、医疗卫生、公园广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城市形象控制区域内设置的自设性公益广告设施;
(二)建筑物的附属底层或者低层商业用房设置的橱窗广告设施;
(三)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商业综合体建筑设计方案预留的广告位并按照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设置的广告设施;
(四)道路规划红线内设置的公交候车亭、电话亭、报刊亭广告设施;
(五)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同意设置的广告设施。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含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任意单体边长大于等于四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等于十平方米的户外广告设施。
利用新型设施发布户外广告,采用虚拟成像技术、计算机高新技术等发布全息投影广告、互动广告,且没有相应技术规范要求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技术论证确定。经论证,属于大型户外广告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属于非大型户外广告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理。
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举办人应当在活动举办五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设施临时设置许可证。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不超过三年的延长期,但延长次数不得超过二次。申请延期时应当提供户外广告设施的结构安全检测报告。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
经许可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时应当明确以下公益广告要求:
(一)商业广告设施空置时间连续超过十五日的,按照有关要求发布公益广告,直至需要发布商业广告为止;
(二)利用建筑工地围墙(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公益广告展示面积不得少于建筑工地围墙(挡)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三)利用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载体以电子显示屏形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预留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空间或者时段播放公益广告。
禁止利用公益广告设施发布商业广告,禁止以公益广告名义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除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外,电子显示屏应当自许可之日起六十日内设置完毕,其他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许可之日起三十日内设置完毕;逾期未设置完毕的,设置许可证自行失效。
(一)建筑物位于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宜设区、限设区;
(二)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功能和人员的疏散逃生及灭火救援的开展。
(一)在多层建筑墙身设置的,其上沿距离地面不得超过二十四米;在高层建筑裙楼墙身设置的,不得超过建筑主体女儿墙的上沿;
(二)禁止在朝道路与来车方向成垂直视角的方向设置;
(三)禁止每日23:00至次日7:00开启,公共交通工具外表以电子显示屏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或者因重大活动经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的除外;
(四)科学控制其亮度,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
(五)不得在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周围二十米以内设置闪烁方式以及与交通信号灯颜色、切换频率相同的户外电子显示装置。
(一)招牌内容限于本单位的名称、字号、商号、标示;
(二)不得妨碍建筑物的通风、采光,不得影响应急救援等正常功能;
(三)不得在登记注册地址和合法经营场所以外或者建筑用地红线范围以外设置招牌;
(四)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建筑核心保护范围等重点区域以及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招牌应当体现特有的文化或者风格特色;
(五)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建筑物)的,应当由该场所(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整体规划设计和制作组合式招牌。
大型招牌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和安全检测,参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相关规定执行。
单位迁移或者歇业时,在办理变更住所或者注销登记的同时应当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招牌。
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设置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三章维护管理与监督管理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人应当在每年汛期前组织隐患专项排查不少于1次;遇台风、暴雨等极端异常天气应当及时开展排查,并采取加固、断电等安全防范措施。
(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被撤销、撤回以及因其他原因被注销的,在被撤销、撤回以及因其他原因被注销之日起十日内;
(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届满的,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属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自设置许可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三日内。
户外广告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自行拆除或者更新。
第四章法律责任
(一)电子显示装置不符合设置要求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电子显示装置不符合运行时间要求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显示装置不符合网络安全管理要求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关闭、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查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规定拆除或者更新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更新;逾期未拆除或者未更新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