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因违反本条例规定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户外广告设施被依法强制拆除的,违法行为信息应当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五年内对违法行为人不予批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