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含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