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备案的,由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属招牌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属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