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三章 维护管理与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间自行拆除:(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被撤销、撤回以及因其他原因被注销的,在被撤销、撤回以及因其他原因被注销之日起十日内;(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届满的,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属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自设置许可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三日内。户外广告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自行拆除或者更新。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