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履行维护管理义务的,由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属户外广告设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招牌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规定拆除或者更新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更新;逾期未拆除或者未更新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