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经许可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设置许可的要求,并在广告画面右下角标明设置许可证编号。

除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外,电子显示屏应当自许可之日起六十日内设置完毕,其他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许可之日起三十日内设置完毕;逾期未设置完毕的,设置许可证自行失效。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