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三章 维护管理与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户外广告设施在许可有效期内因公共利益确需拆除的,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设置人,依法撤回设置许可和限期自行拆除,同时将相关决定抄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由此给设置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补偿金额通过协商或者按照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确定。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