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置规划与设置规范第十九条有效利用建筑物临街玻璃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筑物位于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宜设区、限设区;(二)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功能和人员的疏散逃生及灭火救援的开展。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