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满二年的,设置人应当在每年五月一日前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进行安全检测;对于总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钢结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向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结构安全检测报告。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