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三章 维护管理与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满二年的,设置人应当在每年五月一日前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进行安全检测;对于总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钢结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向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结构安全检测报告。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