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的, 由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