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置规划与设置规范第十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利用交通标志、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三)妨碍生产或者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的;(五)法律、法规以及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规划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