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为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提供载体的,由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