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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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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效

为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提供载体的,由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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