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以电子显示屏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多层建筑墙身设置的,其上沿距离地面不得超过二十四米;在高层建筑裙楼墙身设置的,不得超过建筑主体女儿墙的上沿;

(二)禁止在朝道路与来车方向成垂直视角的方向设置;

(三)禁止每日23:00至次日7:00开启,公共交通工具外表以电子显示屏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或者因重大活动经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的除外;

(四)科学控制其亮度,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

(五)不得在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周围二十米以内设置闪烁方式以及与交通信号灯颜色、切换频率相同的户外电子显示装置。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