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一)电子显示装置不符合设置要求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电子显示装置不符合运行时间要求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电子显示装置不符合网络安全管理要求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关闭、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查处。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