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电子显示装置不符合设置要求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电子显示装置不符合运行时间要求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显示装置不符合网络安全管理要求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关闭、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查处。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