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含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不得设置。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含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任意单体边长大于等于四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等于十平方米的户外广告设施。
利用新型设施发布户外广告,采用虚拟成像技术、计算机高新技术等发布全息投影广告、互动广告,且没有相应技术规范要求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技术论证确定。经论证,属于大型户外广告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属于非大型户外广告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