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为五年,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与活动期限相适应,最长不超过六十日。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不超过三年的延长期,但延长次数不得超过二次。申请延期时应当提供户外广告设施的结构安全检测报告。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